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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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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組織章程(本章程經103.06.01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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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促進提昇腦性麻痺患者及身心障礙者福利為宗旨。

    * 第  三  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腦性麻痺患者及身心障礙者之治療、教育與生活品質。

    二、提升腦性麻痺者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

    三、開發腦性麻痺者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管道。

    四、促進腦性麻痺及身心障礙者之研究。

    五、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腦性麻痺及身心障礙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六、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七、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八、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九、會員感情之聯絡。

    第二章 會員

    *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台南市行政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機關團體。會員代表一人。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且經理事會同意之腦性麻痺病友。

    四、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會員,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二萬元。

    * 第  七  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貢獻於提昇腦性麻痺患者之福利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連續三年未繳費者,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一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此項權力。

    *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本屆理監事得提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受扥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入會時繳納。(包括個人會員、榮譽會員、永久會員) 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每年繳納。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南市社行字第一○一二六三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一年六月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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