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促進提昇腦性麻痺患者及身心障礙者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腦性麻痺患者及身心障礙者之治療、教育與生活品質。
二、提升腦性麻痺者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
三、開發腦性麻痺者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管道。
四、促進腦性麻痺及身心障礙者之研究。
五、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腦性麻痺及身心障礙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六、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七、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八、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九、會員感情之聯絡。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台南市行政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機關團體。會員代表一人。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且經理事會同意之腦性麻痺病友。
四、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會員,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二萬元。
第 七 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貢獻於提昇腦性麻痺患者之福利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連續三年未繳費者,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此項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本屆理監事得提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受扥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入會時繳納。(包括個人會員、榮譽會員、永久會員) 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每年繳納。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南市社行字第一○一二六三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一年六月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本章程經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