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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腦性麻痺之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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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發佈日期:2016-01-26
  • 照片說明文字請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說明
    一、身心障礙年金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於保險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於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二)給付金額:
    1.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1.3%×投保年資。
    2.經計算後所得數額低於4,000元,且無下列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在規定期間內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三)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得於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算年金金額後合併發給。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加保前已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並於請領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取勞保或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萬元。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給付金額:每人每月4,000元

    三、請領手續:
    (一)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時,應提具下列書件:
    1.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免附。
    (二)前項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出具。
    (三)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本局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四)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將於次月底前按月逕撥入被保險人指定之國內金融帳戶。

    四、注意事項:
    (一)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二)申請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本局查核。
    (三)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四)領取年金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本局,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五)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如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規定時,應自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新鑑定日期或再實際從事工作或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 相關附件: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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